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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杂谈】三分钟说尼采、合集立意、个人遭遇

在华盛顿的公交上被摸过,我大嚷了一句“get      your      hands      off      me”,我和那人没争论两句,周围有男乘客立刻过来把那人带司机跟前儿去了,司机强制他下了车……其实都是无条件相信我(女方)。这次的是个白人。我觉得这种随机案件,作案人会挑看起来好欺负的下手(可惜我并不好欺负)。

        我不知为什么社会上有一种观点,就是“漂亮、穿着暴的女生才会被扰”——已经有许多研究否定了这个观点。在公车上那次是冬天,我刚去完瑜伽课,发乱糟糟,上裹着很厚很厚的羽绒服,跟个紫色的汤圆似的。唯一的原因就是我长相显年少,看起来瘦弱好欺负。

        柰的格大概是最像我本人的,该怼的时候会怼回去,但玩笑、讽刺从不拿弱者、底层人(残疾人、少数族裔、穷人)寻开心,而是针对强者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我从没经历过她经历的那种职场扰,更从来没人把我的成绩、毕业、晋升、签证作为交换筹码。事实上,我认识在某些公司、政府、UN总扰的女、在大学被侵的女,但我不认识任何【在大厂被其他雇员】侵、强过的女。我觉得……这是因为美国民权法第七章(Title      Ⅶ)明文规定,如果发生侵、扰案,【雇主】——也就是【公司】——可能面临【高额赔偿】与损失,因此大多数HR系健全的公司和大厂都会严肃、立刻地理举报。男该制度(我们入职前都有统一培训),所以会非常谨慎,否则自己败名裂,事业尽毁。

        Title      VII明文禁止职场中的扰和基于别、取向的歧视(由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(EEOC)负责执行),非美籍的务工人员(通常是较弱势的群)也是受保护的。美国大使馆办理签证的大厅(我在港澳见过)、波士顿和纽约的入境大厅都会挂着大电视,电视上用英语西班牙语(好像也有中文阿拉伯文和几个其他语言)循环播放外籍雇员在美国能享受的权益,生怕外籍劳工不知

        故事里柰遇到的这种quid      pro      quo      harassment(有交换条件的扰)造成的敌意工作环境(hostile      work      environment)构成法律上的可诉行为。Title      VII从1964年成立,到1990年代一步步加以完善。柰的事情正好赶上1990年代Title      VII的进步。嗯……不剧透啦,不过后面会有诉讼相关(一切顺利的话)。章节题目我都想好了~      叫Li      vs.      Fairchild。

        当时心理疗愈组的治疗师给我们说过一个研究,说保持愤怒的幸存者,其实会比“认命”、“悲哀”、“自怨自艾”的幸存者更快走出阴影。当然,情绪反应不是完全由我们自己决定的,不是叫我“愤怒起来!”我就能愤怒起来的。

        学校里的情况的话:我们博士生在MIT的一分工资来自教书的义务,而MIT要求所有教职工都必须上教育修正案第九章(Title      IX)关于侵的培训(学校统一提供)。前几年,哈佛有几个拿到tenure了的终教授(忘了是哪个系的,反正没教过我),被揭发犯过多起侵案,前几年终于被停职了;终教授是受法律保护无法被开除的,也很难被停职,但时代在改变,他们被停职就是一个很好的进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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